鲁先生告诉大众网记者,1988年高中毕业后,他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莒南支行坊前储蓄所工作,担任会计员一职,一直工作到1999年坊前储蓄所被撤销。鲁先生称,储蓄所被撤销时,他和其他同事接到口头通知称回家等着,银行没有向他出具被辞退的书面通知,也没有给予相关补偿。
鲁先生说,储蓄所被撤销后,他从其他渠道了解到,两名前同事在1996年就有了社保,而他一直没有。为此,鲁先生要求建行为他补缴社保并发放补偿金,但多方反映,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采访中,莒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工作人员告诉大众网记者,从法律上讲,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1年,鲁先生的遭遇超出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建议选择跟用人单位协商的方式解决。
8日, 大众网记者就此事向建设银行莒南支行了解情况,一李姓负责人称,此事需要向临沂建行工会了解。9日,大众网记者来到临沂建行了解情况,在等待了一个多小时后,负责员工社保工作的人力资源部一工作人员称,领导不接受采访。
大众网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瑞。杨瑞称,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相关社保手续,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辞退职工时还应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经济补助金或赔偿金。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这两方面做的并不理想,在此提醒广大职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解除后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致使维权陷入困局。同时,杨律师也基本赞同莒南县劳动局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意见,建议选择跟用人单位协商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