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临沂4月25日讯 (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陈兆永) 朱某四年前因殴打致伤他人被法院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他在缓刑其间,无视司法机关的告诫,经常无故外出造成“失联”,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4月20日,朱某被临沭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天。
朱某今年24岁,系临沭县玉山镇农民。2012年2月,朱某因琐事伙同他人将李某2人分别殴打成轻伤和重伤。同年7月,朱某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至2016年8月4日。判决生效后,朱某无视司法机关的告诫,未经监管机关同意,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打工造成失联,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4月20日,临沭警方根据县司法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朱某行政拘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故确需离开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