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被告人赵某,男,现年46岁,系石家庄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2015年5月的一天,赵某在位于物流园区内的公司仓库门前通道上无证驾驶一辆叉车进行货物的装载运送工作,当赵某装货完毕往南倒车后,其下车欲关闭仓库门时,将该叉车停在通道上,根据相关安全操作规定,驾驶员在离开叉车时应立即将叉车前臂收齐放低,但由于赵某根本没有驾驶叉车的资格,也没有接受过任何安全操作培训,导致叉车前臂被放于半空中,碰巧此时被害人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与半空中的叉车前臂相撞,致使李某头部受到严重撞击伤势严重,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物流公司员工,其在本单位内部作业过程中,无证驾驶特种车辆,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