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物价:不明码标价最高罚5千 欺诈最高罚500万
2017-03-01 来源: 互联网

  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升重点消费领域服务质量和水平,市物价部门确定每年3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记者从临沂市物价部门获悉,今年的明码标价检查月活动将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相结合,增强活动实效。

  物价部门将通过提醒告诫、送服务进企业、政策解读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时公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通过加强与工商、消协、新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广造声势。将明码标价检查月活动与“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价格诚信建设结合起来,把价格宣传、价格服务延伸到城乡各个领域,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同时引导经营者增强价格自律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据了解,明码标价检查月活动期间,市物价部门将结合12358举报热线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行业进行集中整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码标价最高罚5000元,价格欺诈最高罚500万元。

   □相关链接:

   关于明码标价的法律法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沂蒙晚报记者王泓钧 通讯员姚海峰